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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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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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大力推進信息化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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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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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由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和進行具體工作指導。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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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區、縣人民政府與區、縣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駐地單位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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