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自治區(qū)科學技術獎分為杰出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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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自治區(qū)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每次獎勵項目總數(shù)不超過20項。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比例原則上為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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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自治區(qū)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取得特別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或者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產生重大影響的公民。每次評獎,杰出貢獻獎僅限1人,可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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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自治區(qū)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候選項目: (一)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xiàn)象、特征和規(guī)律,有重大科學發(fā)現(xiàn)或者做出重大創(chuàng)新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裝備及系統(tǒng)等方面做出技術發(fā)明、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大市場實用價值的; (三)在技術開發(fā)項目中,通過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組織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其技術和系統(tǒng)管理方面有較大創(chuàng)新,工程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的; (五)在引進、吸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yè)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的; (六)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yè)做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chuàng)造顯著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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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自治區(qū)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可以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向自治區(qū)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推薦: (一)拉薩市人民政府、各行署; (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駐藏師以上部隊、中直單位; (四)經自治區(qū)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非公有制企業(yè)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可由前款所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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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自治區(qū)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實行限額推薦。 推薦時,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統(tǒng)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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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和已經確定密級的; (二)存在知識產權爭議的; (三)不利于人體健康、社會安全和有損公告利益的; (四)依法應當取得行政審批但未獲批準的; (五)主要技術內容已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軍隊科學技術獎勵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guī)禁止申報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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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自治區(qū)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推薦上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將受理的項目在自治區(qū)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示期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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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自治區(qū)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如對自治區(qū)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的創(chuàng)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的真實性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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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自治區(qū)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推薦單位、有關專家對異議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報自治區(qū)獎勵委員會審核裁定。異議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后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異議未解決前不得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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