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會計檔案和收支業務的有關材料并定期將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向市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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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深圳保險監管機構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將上一年度保險公司向救助基金繳納所應承擔金額的情況向市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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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將上年救助基金的收取、墊付、追償以及結存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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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救助基金業務統計報表和救助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并抄送深圳保險監管機構。 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救助基金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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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救助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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