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農民工培訓補貼資金按照專戶管理和專款專用原則,不得改變資金用途。補貼資金只能用于農民工培訓補貼,不能用于培訓機構基本建設、培訓條件建設等其他與勞務培訓無關的開支。
|
第二十一條
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的企業或培訓機構應建立農民工技能培訓臺帳,對培訓對象造冊登記并建立信息反饋制度。
|
第二十二條
農民工培訓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應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
第二十三條
凡單位和個人騙取、套取或貪污、挪用農民工技能培訓資金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