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州、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合理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條
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州、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文山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在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個人到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分級結算的原則,由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分別到州、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結算。
|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確因病情需要轉州外就醫的,須提供一、二、三級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轉院證明,并經州、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州外就醫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由個人墊付,起付線和報銷標準按州內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