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ǘ┯泻ψ鳂I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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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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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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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如實申報存在職業中毒危害項目。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申報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ㄒ唬┞殬I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 。ㄈ┞殬I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變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種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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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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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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