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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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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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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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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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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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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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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