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和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守信教育,建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信用檔案制度。本市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事、誠實守信,在社會信用建設中做好示范。
|
第四十六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完善決策機制和程序,提高決策透明度;依法兌現政策承諾,履行合同義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中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應當作為評價政府誠信水平的重要內容。 本市建立健全政務誠信記錄,準確記錄各級行政機關誠信履職情況。市和區人民政府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派出機關等進行政務誠信監督檢查,實施政務誠信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 本市各級司法機關應當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推進司法公開,嚴格公正司法,維護公平正義。
|
第四十七條
本市應當制定誠信教育規劃,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結合對學生的思想教育課程,組織編寫適合不同年齡學生特點的誠信教育教材,對學生開展誠信教育。
|
第四十八條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結合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評選和各行業的誠信創建活動,樹立誠信典范,弘揚誠實守信的傳統文化和現代契約精神。 鼓勵各類媒體宣傳誠實守信的典型,報道、披露各種失信行為和事件。 本市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在公益廣告中增加誠實守信內容的宣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