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后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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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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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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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F、L、C、G字簽證者)、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及持職業簽證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就業。特殊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領許可證書,被聘用的外國人憑許可證書到公安機關改變身份,辦理就業證、居留證后方可就業。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就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于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執行,并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許可證書和就業證由勞動部統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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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就業許可證和就業證: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并持有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二)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陸、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 (三)經文化部批準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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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許可證書,入境后憑職業簽證及有關證明直接辦理就業證: (一)按照我國與外國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執行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受聘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 (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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