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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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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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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