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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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長沙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每人每年為: (一)未成年人80元,其中個人繳納40元,財政補助40元;非從業居民300元,其中個人繳納225元,財政補助75元;老年居民300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助240元。 (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未成年人80元,其中個人繳納16元,財政補助64元;18周歲及其以上居民300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助240元;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撫)養義務人(“三無”人員)的人員由財政全額補助。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1-2級的殘疾人員:未成年人80元,其中個人繳納16元,財政補助64元;18周歲及其以上居民300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助240元。 各縣(市)籌資標準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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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屬于用人單位職工家屬,其個人和家庭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可用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為其家屬繳納,用人單位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保繳費可以補助,補助資金享受國家的稅收鼓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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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財政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按4:6的比例承擔,在預算內核撥;市、縣(市)財政分別承擔的比例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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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隨著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費用的需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資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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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助,支持發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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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一)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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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每年11月30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為充分發揮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和互濟作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退費、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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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設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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