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適齡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教育不改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拒絕、逃避征集的。 受到前款處罰的適齡公民,仍然有義務服兵役。 有第一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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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嚴重影響,被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裁定作退兵處理或者被部隊除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有關單位不予復工、復職、復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其中被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裁定作退兵處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其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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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轉借、涂改或者偽造兵役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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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務的; (二)拒不配合有關單位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的; (三)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拒絕、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隊退兵、除名的,仍為其辦理出國、復工、復職、入學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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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適齡公民在兵役登記、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期間,所在單位不視為出勤或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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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由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絕接受安置的人數,以每人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當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繳費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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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征兵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接兵人員違反征兵工作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將情況通報所在部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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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采取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撓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三)其他擾亂兵役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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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區)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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