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公共政策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及社會事務的管理創造條件。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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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應當占有適當比例;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和居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女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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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任用干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本市有關部門在制定干部規劃時,應當重視女干部的培養、選拔,確定女干部的比例并逐步提高;采取組織措施對女干部進行培養和交流,全面提高女干部的能力。 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領導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數量;女性比較集中的,領導成員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應當逐步提高。 本市逐步完善女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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