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辦法按照《規定》執行。
|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實際繳費年限與原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在本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
第九條
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含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1991年底前離開單位且1992年1月1日后未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一律從按本辦法辦理參保手續之月起繳費,不得以向前追補的方式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靈活就業人員1992年1月1日以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中斷繳費時間的,可申請對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補繳。補繳基數在辦理補繳年度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檔次中自主選擇,補繳比例按補繳對應年度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執行。補繳金額到賬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企業參保職工補繳規定記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
|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享受按月或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參照企業在崗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確定); 2.靈活就業前符合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低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并達到規定年限的,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二)法定勞動年齡期間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其中跨統籌地區轉移、轉入時距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人員,在轉入地統籌地區實際繳費年限還須滿5年。
|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該條第(二)、(三)項條件的,按月計發生活費。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退休年齡,或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具備該條第(二)、(三)項條件的,按規定計發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保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不滿15年的,可以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按照本辦法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延繳費至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及其以上、其中本統籌地區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及其以上后,再申請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死亡及退休后的其他有關養老保險待遇,根據《規定》按企業參保職工及退休人員同等待遇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