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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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到城市務工或者在鄉鎮企業就業的戶籍在農村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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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平對待、強化服務、完善管理的原則,將農民工及其隨待配偶、子女的勞動就業、義務教育、衛生防疫、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法律服務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納入當地公共服務和管理范圍,并將相應的經費列如財政預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教育、衛生、財政、人口與計劃生育、農業、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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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民工可以依法參加工會。
工會依法代表農民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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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農民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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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民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政府有關部門對農民工的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推諉;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農民工具體受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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