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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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ㄋ模┮婪{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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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0.7%于每月10日前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按本單位每一個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計算。本單位職工個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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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依法適時調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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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ㄒ唬┡毠どt療費用; (二)女職工政策內妊娠自然流產醫療費用; 。ㄈ┯媱澤中g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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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下列費用: 。ㄒ唬┻`反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生育的醫療費用; 。ǘ┎粚儆谏kU醫療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 。ㄈ﹨⒈B毠ど蛘邔嵤┯媱澤中g期間,因醫療事故增加的醫療費用; (四)胚胎移植的費用; 。ㄎ澹┬律鷥旱馁M用; (六)按照國家、省、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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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勞動保障、市財政、市審計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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