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管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創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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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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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專利管理工作經費,建立衡量技術創新能力的專利評價制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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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有關專利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的管理委員會負責區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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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在專利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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