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號碼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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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單位依法終止時,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事項手續。 單位應從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之月起為應參保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并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終止勞動關系后,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停保手續。 《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社保經辦機構每年定期年檢。單位在辦理勞動保障年審、工商營業執照年檢時,應當出具經年檢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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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為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養老保險關系檔案。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單位時,應當按國家和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手續。 市外已退休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范圍,不接續其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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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得在兩個以上地方同時參加養老保險。重復參保的,被保險人應選擇其中一地作為參保地。重復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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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征繳機關和社保經辦機構實行養老保險事務公開辦事制度。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向單位和被保險人提供養老保險參保的有關信息及咨詢、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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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的稽核工作,依法對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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