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服務制度,發展就業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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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省統一、共享的人力資源和市場供求信息庫,免費供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查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和設施建設;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人力資源市場薪酬調查和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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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完善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公益性崗位信息發布; (五)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 (六)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七)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全省統一要求采集、分析、上傳、更新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開展失業動態監測等公共就業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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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程序開展服務,公開服務流程、服務內容和服務效果,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提供專業化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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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就業失業登記實行全省統一憑證。就業失業登記憑證用于記載勞動者就業、失業、參加社會保險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勞動者憑就業失業登記憑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相關扶持政策,依法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分為紙質憑證和電子憑證,鼓勵實行電子憑證。 建立全省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信息系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該系統進行就業失業登記,系統信息資源省內共享,勞動者可以免費查詢本人就業失業登記相關信息。 就業失業登記憑證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首次就業、失業登記時發放,由勞動者自行保管,用人單位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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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動者首次領取就業失業登記憑證不需繳納工本費。補領、換領或者被注銷后再次申領的,應當繳納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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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就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于十五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到就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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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意愿、處于無業狀態的本省城鎮戶籍人員,向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失業登記。農村勞動者和其他非本縣(市、區)城鎮戶籍人員穩定就業滿六個月并辦理就業登記的,失業后可以在就業地辦理失業登記。 勞動者申請辦理失業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失業登記申請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就業經歷的,應當提供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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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駐粵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招用中國雇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托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指定的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招用或者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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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人力資源供求狀況和宏觀調控需要,制定并發布外國人入粵就業職業管理目錄。外國人入粵就業職業管理目錄分為鼓勵引進類和限制引進類。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應當符合該目錄要求。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就業許可和外國人就業證,并在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時按照規定繳納就業調配費。用人單位聘用的外國人屬于前款規定的就業職業管理目錄中鼓勵引進類的,免交就業調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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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勞動力調查統計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資源信息庫,定期發布城鎮登記失業率、調查失業率、新增就業人數等就業失業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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