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對本辦法第二條 第(七)至(十一)項所列舉的重點納稅人及支付其工資的單位試行雙向納稅申報。 前款所述重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自行申報的重點納稅人),不論其在申報期內是否取得收入,均應自行或和托稅務代理人向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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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自行申報的重點納稅人在申報期內取得的各項應稅收入,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其已繳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可憑完稅憑證準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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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自行申報的重點納稅人申報納稅期限為: (一)本辦法第二條 第(七)項所列重點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所得來源國與中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年度終了后30日內申報納稅有困難的,可報經中國主管稅務征收機關批準,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30日內申報納稅。 本項重點納稅人如在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期間結束境外工作任務回國,應在回國后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本辦法第二條 第(八)至(十一)項所列重點納稅人,應在每季季后15日內申報繳納上一季應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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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自行申報的重點納稅人,應當向收入來源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重點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包括中國境內、境外)取得所得的,可以由重點納稅人選擇一地申報納稅(外派人員,只能選擇派出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境外經營并取得所得的個體私營企業主,只能選擇本市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重點納稅人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應當經原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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