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對參保人員“三個目錄”范圍內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支付實行起付標準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制度。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指統籌基金支付前先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額度,一、二、三級定點醫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300元、500元。
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是指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總額(不含統籌外項目的費用)。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成年以上居民為4萬元,未成年居民為8萬元。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一、二、三級定點醫院,統籌基金分別按照65%、60%和55%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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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放化療、尿毒癥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等4種大病需門診治療的,經本人申請,社區或學校審核,市醫療保險處批準,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超過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一、二、三級定點醫院,統籌基金分別按照65%、60%和55%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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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成年以上居民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未發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的,下一年度可享受門診醫療補助。在本人選擇的定點社區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由統籌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一個醫療年度內的支付限額為50元。門診醫療補助其家庭其他參保成員也可使用,當年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度。
定點社區醫療機構要為參保人員建立健康檔案,提供預防保健、出診巡診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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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學生發生的無責任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其門、急診費用,統籌基金給予50%的補助,每個醫療年度最高補助標準為1000元;全殘或死亡的,分別補助300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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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轉診轉院以及急診住院,在城區外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應首先自付費用的10%,并執行三級醫院起付標準,其余部分按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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