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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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工作場所入口處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或設備附近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一)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對皮膚有刺激性或經皮膚吸收的粉塵工作場所還應設置“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產生含有有毒物質的混合性粉(煙)塵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戴防塵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識,在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裂變物質”;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并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濕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六)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注意高溫”、“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戴防護鏡”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等警示標識; (九)存在低溫作業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低溫”、“當心凍傷”等警示標識; (十)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置“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十一)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置“振動有害”、“使用設備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十二)能引起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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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生產、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生產、使用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線設在生產、使用有毒物品的車間周圍外緣不少于30cm處,警示線寬度不少于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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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開放性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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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除按本規范第十三條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示例見附件2)。 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 1.存在矽塵或石棉粉塵的作業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質或者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性中毒的作業崗位; 3.放射性危害作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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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必須在使用崗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示例見附件3),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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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當心中毒”、“當心電離輻射”、“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等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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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除按本規范第十三條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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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設備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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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置“緊急出口”,泄險區啟用時應設置“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等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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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維護和檢修裝置時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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