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參照在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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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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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 書證; (二) 物證; (三) 視聽資料; (四) 證人證言; (五) 當事人的陳述; (六) 鑒定結論; (七) 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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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證據的懼、提供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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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及特殊情況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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