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臺州市區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臺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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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保障水平與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相關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的要求,建立臺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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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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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具有臺州市區常住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編制內工作人員及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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