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參保規定) 本市被征用土地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中的征地勞動力,應當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 被征地人員中,男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的,可以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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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一次性繳納和補繳) 被征地人員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安置補助費首先應當用于支付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 本辦法實施前的征地勞動力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原參加城保或者農保,但按規定銜接或者折算后鎮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繳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原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原安置補助費應當用于繳納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不足部分由各區縣政府制定具體辦法予以落實。 被征地人員一次性繳費的基數和比例,按照辦理繳費手續時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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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就業期間的繳費規定) 被征地人員在一次性繳費年限內就業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可以免繳,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其他基本社會保險費。 被征地人員在一次性繳費后就業,并由用人單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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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基本保險待遇) 被征地人員自一次性繳費次月起,在繳費年限內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待遇。一次性繳費期滿后繼續繳費的,或者到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可以繼續享受相應的基本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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