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城鎮職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即為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可在其中自主選擇就醫。
|
第二十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住院醫療費用,屬于個人自付的部分,由個人直接對醫院結算;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結算。
|
第二十一條
居民醫保的用藥目錄、診療及服務項目目錄等按照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國家和省規定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使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甲類藥品;診療必需的,可以按國家和省規定使用部分乙類藥品。
|
第二十二條
參保居民因病需要轉外治療的,須經市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并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方可到確定的統籌地區以外醫院就診。
|
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臨時外出發生急診和長期異地居住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于入院治療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參保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其住院費用按轉外就醫規定報銷。
|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就有關服務范圍、項目、質量和結算方式等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障參保患者的合法權益。
|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認真做好困難群體的醫療救助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參保城鎮居民給予救助。
|
第二十六條
參保居民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和自殺(精神病患者除外)等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由第三方承擔責任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
第二十七條
由財政專項資金支付的艾滋病、血吸蟲病、結核病的住院醫療費用不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