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城鎮居民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參保,繳費次月開始享受居民醫保相關待遇;2008年12月31日后參保,在繳費90日后開始享受居民醫保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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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新辦理黃石戶籍的城鎮居民,在入籍后30日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繳費次月開始享受居民醫保的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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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新生兒出生后60日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繳費次日起開始享受居民醫保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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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居民發生的住院及大病門診醫療費用,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以下簡稱《三個目錄》)及湖北省兒童用藥目錄(以下簡稱《兒童用藥目錄》)執行;需使用限制性乙類藥品、進行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安裝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國產)先由個人承擔10%。因特殊情況需使用合資企業生產或進口的材料,其與國產材料的價差部分由個人承擔,超出《三個目錄》及《兒童用藥目錄》的住院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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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保居民發生符合目錄規定住院醫療費用,扣除起付標準和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個人承擔費用后按下表規定的比例報銷。 醫院院基金支付 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惠民醫院) 二級醫院 三級醫院(含急診、轉市外醫院、異地居住住院) 超起付標準基金支付比例(%) 75 50 40起付標準:三級醫院(含急診、轉市外醫院、異地居住住院)6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一級醫院(含惠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無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參保居民在惠民醫院住院,不設起付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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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居民需在門診進行惡性腫瘤放化療、組織器官移植手術后抗排斥、尿毒癥透析、血友病、紅斑狼瘡五種重癥疾病治療的,由本人或其家屬持原始病史資料(須經二級及以上定點醫院診斷)到市醫療保險局申請大病門診待遇,符合《三個目錄》及《兒童用藥目錄》規定范圍的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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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低保對象在惠民醫療機構住院,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石市城區城鎮低保對象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黃政辦發〔2007〕59號)規定享受優惠減免,居民醫保基金報銷和惠民醫療優惠減免之和原則上不低于符合目錄規定范圍醫療費用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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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低保人員參保后終止低保待遇的,當年仍可按低保人員標準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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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一個年度內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基金支付封頂線為3萬元。 參保居民連續繳費超過3年或超過6年的,基金最高支付封頂線分別提高至4萬元、5萬元。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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