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工傷康復費用于下列支出: (一)康復醫療費,包括康復檢查、康復治療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等; (二)職業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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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在工傷康復期間,康復對象因下列情況之一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費用; (二)非因工傷病及其合并癥、并發癥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三)非工傷康復期的費用; (四)故意加重殘情或拒絕合理的工傷康復治療而增加的醫療、康復費用; (五)違法犯罪、醉酒所致傷病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六)非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 (七)未經審批的工傷職工所發生的康復費用; (八)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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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工傷康復費用的結算:工傷事故發生時已參加了工傷保險,由工傷康復管理辦公室批準后發生的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進行聯網結算。 (一)工傷職工住院接受康復治療,實行一日清單制。住院時,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打印的一日清單進行確認并簽署姓名,結算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憑康復職工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簽名確認的一日清單結算治療費用。 (二)工傷職工門診康復治療的,其治療的病歷及所有處方和結算單據均由工傷職工本人簽字,特殊情況下本人無法簽字的,可委托用人單位或職工家屬等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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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到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可參照本辦法,其康復治療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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