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的參保組織工作。各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的參保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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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保申請人按戶籍所在地就近到登記地點辦理登記手續,各登記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登記手續。 參保人員登記時應當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如實填寫《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 (一)以下人員還應當提供下列有效證件: 屬重度殘疾人員的,需提供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屬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屬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所在鄉鎮、社區提供的有效書面證明。 (二)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證件的,可按一般居民辦理參保登記。但在年度繳費截止日前提供補發證件或有效證明的,可按相應人員類別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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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特殊群體人員參保的,應當留存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其信息登記材料應當單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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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負責行政區域內居民參保登記信息的錄入工作。信息的錄入應當與信息登記工作同步進行,錄入和復核工作應當分崗設置,確保錄入數據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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