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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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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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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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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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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