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降職降級、停職停薪降薪、扣發工資以及其它福利的,或因被誣陷受到錯誤處理、調動工作崗位的,或遭受打擊報復不能恢復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適工作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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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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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本人不愿意繼續在該企業工作,導致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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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故意傷害導致人身傷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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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非專職工會主席因參加工會會議、學習培訓、從事工會工作被企業扣發或減少工資和其它經濟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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