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己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X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物價、財政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標準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XX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委托鑒定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委托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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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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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于以下項目支出: (一)醫療衛生專家的勞務費和交通費;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場地租賃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表、冊、證、卡等印刷費; (四)勞動能力鑒定的宣傳、培訓、會議等業務經費; (五)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費用。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年終結余部分可轉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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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被鑒定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診斷的費用,屬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屬因病、非因工負傷的,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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