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ㄈ┥kU費滯納金; 。ㄋ模┮婪{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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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不得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國家機關、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經常性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按照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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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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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ㄒ唬┡毠ぎa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ǘ┥陂g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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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者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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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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