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本市城鎮未成年人、非從業城鎮居民以及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用人單位退休費的城鎮居民等人群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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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有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全日制學生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等具體辦法,以及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及有關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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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用人單位退休費的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10年的,可以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繳納過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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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符合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齡范圍的自由職業者或者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者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的人員,以及未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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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選擇按本辦法或者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醫療保險辦法參加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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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在一次性繳納過渡金和重大疾病補助金后,相關的醫療保險事務,由戶籍所在區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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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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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因傳染病流行、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等因素造成大范圍急、危、重傷病員搶救的醫療費用,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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