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予下列處罰: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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