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明確下列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一)委托方、產權持有者以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四)價值類型;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報告使用限制; (七)評估報告提交時間及方式; (八)評估服務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九)委托方與注冊資產評估師工作配合和協助等其他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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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評估機構與委托方簽訂評估業務約定書時,應當遵守《評估準則—評估業務約定書》的規定,并可以在業務約定書中進一步補充和明確以下事項: (一)出質對象和具體涉及的評估對象與范圍; (二)評估報告使用者的限定; (三)評估報告使用的限制; (四)保密條款; (五)其他必要的約定。 委托方可以與注冊資產評估師約定對評估對象變現能力進行分析。 變現能力是指假定在評估基準日處置質權時,有特定合法的受讓人,并能合理、合規地將知識產權轉換為現金的可能性。 變現能力分析應當包括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獨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轉讓性,假定在評估基準日拍賣或者變賣時最可能實現的價格與評估的市場價值的差異程度,變現的時間長短以及費用、稅金的種類、數額和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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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編制評估計劃。評估計劃的內容涵蓋現場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等評估業務實施全過程。 評估計劃通常包括評估具體步驟、時間進度、人員安排和技術方案等內容。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確定評估計劃的繁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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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進行現場調查并收集評估資料。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對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適當的現場調查,主要內容包括: 1.確認評估對象基本狀況,包括但不僅限于:名稱、類別、法律狀態及其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等; 2.核實法律權屬; 3.了解評估對象實施和運用的情況; (1)分析知識產權擁有者及/或實施企業的經營狀況; (2)分析知識產權歷史業績、形成過程、成本投入以及歷史獲利能力。 4.分析影響評估對象價值的各類因素。 (1)分析宏觀經濟環境以及未來宏觀經濟走勢; (2)分析行業狀況和預期發展水平; (3)法律、技術(市場)、經濟因素分析。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收集評估資料,并根據評估業務需要和評估業務實施過程中的情況變化及時補充收集評估資料。注冊資產評估師收集的評估資料包括: 1.直接從市場等渠道獲取的資料; 2.從委托方、產權持有者等相關當事方獲取的資料; 3.從政府部門、各類專業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獲取的資料。 (三)當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缺乏所需的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過程中所引用的專家意見或者專業報告的獨立性與專業性進行判斷,恰當引用專家意見或者專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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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收集的評估資料進行必要分析、歸納和整理,對知識產權進行評定估算,主要內容包括: (一)分析知識產權未來預期收入、成本和費用; (二)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等評估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評估方法; (三)根據所采用的方法,選取相應的公式和參數進行分析、計算和判斷,形成初步評估結論; (四)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同一知識產權采用多種評估方法評估時,應當對取得的各種初步價值結論進行比較分析,在綜合考慮不同評估方法和初步價值結論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數據可靠性的基礎上,形成最終評估結論。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合理且有依據地使用假設和限制條件,并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在評估報告中明確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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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在執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編制并由所在評估機構出具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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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提交評估報告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對工作底稿進行整理,與評估報告一起及時形成評估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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