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煤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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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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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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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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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安全生產的指導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相應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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