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保障外來人員和使用外來人員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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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人員,是指中國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市區(不含上街區,下同)就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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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外來人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地駐鄭機構和外來成建制單位(簡稱用人單位,下同)的就業管理。 外地專家、教授等專業技術人員受聘來本市從事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等工作,用人單位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外籍人員在本市從業,在校大中專學生在本市臨時務工,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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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對外來人員就業實行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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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外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遵守市民公約和職業道德規范,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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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外來人員就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外來人員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組織指導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外來人員管理措施。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實施。 市內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來人員的就業管理工作。 公安、計劃生育、建設、交通、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經濟聯絡機構,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外來人員就業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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