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市人事局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提供資格認定等相關服務,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外資委、市質量技監局、上海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門提供集中服務,方便留學人員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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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人事局可先受理留學人員委托國內親友代為申請創辦留學人員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后由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以便利留學人員來上海投資創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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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市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享受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孵化機構的優惠政策,并可引進和建立若干專業化風險資金或創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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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立為留學人員提供創業資本支持和融資擔保的種子資金和擔保資金,為園區內企業在吸引國際創業投資和爭取上市等方面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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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時在企業注冊、土地使用、稅務、商檢、進出口代理、商務、公用事業、勞動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減化手續,減少環節,并為注冊在園區內的留學人員企業提供場租、資金扶持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同時,協助留學人員按程序申報本市各類政府資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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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扶持力度,積極支持創辦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關心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要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高新技術項目的評估機制,選擇技術含量高的企業進入創業園區,使其真正成為留學人員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和創新科研成果轉化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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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人事局要會同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加強指導、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要定期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進行考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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