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企業工會主席選舉產生后應及時辦理工會法人資格登記或工會法人代表變更登記。 企業工會主席一般應按企業副職級管理人員條件選配并享受相應待遇。 公司制企業工會主席應依法進入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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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企業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與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尚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其工會主席接受上一級工會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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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 企業應依法保障兼職工會主席的工作時間及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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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主席任期未滿,企業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不得隨意解除其勞動合同。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會專職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罷免、撤換企業工會主席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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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由上級工會推薦并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企業工會主席,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費用等,可以由企業支付,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或上級工會與其他方面合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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