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使我市兩級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規范化、制度化,提高勞動爭議案件審判效率,縮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周期,確保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質量,及時、快捷、穩妥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發展,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本院有關規程的要求,結合我市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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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法官和法官助理、書記員必須強化遵守規范意識,嚴格按照本規范的規定,按時完成各自的工作職責,確保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有序、公正、高效。 全市法院的立案庭、執行局(庭)、基層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各人民法庭、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六庭及相關部門必須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并共同遵守本規定的操作程序,保障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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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層法院一審勞動爭議案件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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