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確定,具體繳費標準、財政補助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基金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一)成年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20元。 1.屬于低保對象的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補助22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45元,市縣財政補助本市(縣)居民105元。 2.其他參保居民,個人繳納120元,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0元,市(縣)財政補助本市(縣)居民30元。 (二)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5元。 1.屬于低保對象的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個人不繳費,政府補助125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3元,市(縣)財政補助本市(縣)居民47元。 2.其他參保居民,個人繳納25元,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0元,市(縣)財政補助本市(縣)居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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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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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財政補助資金構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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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有關規定執行。基金利息收入計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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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居民參保情況,每年編制一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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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匯總的參保居民人數和繳費情況,于每月10日前報市財政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根據參保情況及時將中央、自治區、市、縣財政的補助金額撥付給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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