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勞務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或繁重體力勞動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應相應縮短。 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經勞動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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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務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責令立即改正并可對用人單位按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務工人數處以每人每小時十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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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勞務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為有薪假日。節日適逢公休假日的,應當順延補假; (二)結婚或配偶、直系親屬死亡的,婚喪假為三日,晚婚假按有關規定辦理,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假期內工資照發; (四)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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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勞務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不滿一年的,為累計十五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長不超過九十日。 前款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勞務工的病、傷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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