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具體承辦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醫療費用審核、支付結算等業務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及風險基金的征集、管理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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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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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家庭補償金和統籌基金按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擠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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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家庭補償金的計息辦法統一采用年計息法,門診家庭補償金年中轉移時,當年門診家庭補償金不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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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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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財政、審計、衛生、民政、食品藥品監督、教育、公安和物價等部門及有關專家和代表組成,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向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匯報一次收支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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