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職業病報告的病種名稱,以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職業病目錄》中的名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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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可疑職業病病人: (一) 所患疾病或健康損害表現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不能排除的; (二)在同一工作環境中,同時或短期內發生兩例或兩例以上健康損害表現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確,不能以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等群體性疾病解釋的; (三)同一工作環境中已發現職業病病人,其他勞動者出現相似健康損害表現的; (四)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認為需要作進一步的檢查、醫學觀察或診斷性治療以明確診斷的; (五)已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損害表現,但未達到職業病診斷規定的診斷條件,而健康損害還可能繼續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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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診可疑急性職業病的,應當立即向患者的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預防保健所或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電話報告,并經街道預防保健所或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機構職業病防治專業人員調查核實。臨床診斷為可疑急性職業病的,應在2小時內,由首診的醫療衛生機構向患者單位所在地街道、區衛生監督所填報疑似職業病報卡。 醫療機構接診可疑慢性職業病的,應及時組織患者單位所在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市職業病防治院專家會診,臨床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應及時向患者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區衛生監督所填報疑似職業病報卡。 醫療機構應完整填寫疑似職業病報告卡的項目,報告人簽名、加蓋報告單位公章。 醫療機構臨床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應及時告知患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告知患者可向省、市職業病防治院、居住滿一年地方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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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業病診斷由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負責。 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在做出職業病診斷后24小時內上網報告,1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寄送患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并抄報區、市衛生監督所,衛生監督所將處理情況報轄區衛生局。 診斷結果應告知用人單位和患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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