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為了對付敵人的突然襲擊,抵抗侵略,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在平時必須做好戰時兵員動員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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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在國家發布動員令以后,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必須迅速實施動員: (一)現役軍人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探親的軍人必須立即歸隊; (二)預備役人員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須準時到指定的地點報到;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四)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運送應召的預備役人員和返回部隊的現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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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戰時遇有特殊情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征召三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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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戰爭結束后,需要復員的現役軍人,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復員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現役,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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