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職工必須到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職工進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范圍內的生育、節育的,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診療手冊》和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在規定范圍和標準內免付費用(掛號費除外),其費用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總量控制、定額管理、按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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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生育保險待遇領取 (一)符合規定的生育、節育醫療費,暫由本人全額墊付,診療結束后,由本人所在單位專辦人員持有關憑證到所屬統籌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有關醫療費。 有條件的,生育、節育醫療費可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生育津貼,生育補助金,應逐步過渡到社會化發放。 (二)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 2、夫妻雙方身份證(夫妻雙方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還須提供對方已參加生育保險或不屬參保范圍的證明材料); 3、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嬰兒死亡、流產醫療證明、專家鑒定證明、節育證明、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等); 4、失業生育婦女,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失業證; 5、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結婚證明和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 6、受委托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并符合領取規定的生育補助金由男方所在單位專辦人員持有關材料和憑證到統籌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四)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由托管或代辦機構按上述規定辦理。 (五)單位或托管機構專辦人員將有關待遇補償給受益人時,應有本人領取簽名,并保存備查。 任何人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冒領或者多領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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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職工享受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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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認為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保險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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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會同市衛生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的條件、審核程序和資格認定,建立對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年審制度,并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考核,實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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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按區域、方便職工就醫以及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統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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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工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費用均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費用清單,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名。凡未經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權拒付。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病歷。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醫療機構出具有關病情證明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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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內部運行程序,完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實行跟蹤服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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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實行醫療服務項目及藥品目錄的準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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