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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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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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實行企業年金后,企業如遇到經營虧損、重組并購等當期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后,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并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年限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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