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統稱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禁止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出現支付不足時,由政府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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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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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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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市社保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查詢系統,方便參保人和用人單位查詢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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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市社保機構應當按年度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運用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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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市社保機構應當定期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免費寄送參保人。 參保人與市社保機構約定,以登錄社會保險個人服務網頁、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形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市社保機構不再另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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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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