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條
專利案件的移送包括下列情形: (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立案后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移送; (二)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向上一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移送; (三)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展會期間受理的專利案件,展會結束時尚未處理完畢的,可以根據需要向其他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移送; (四)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發現行為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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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向其他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移送專利案件,應當制作專利案件移送單一式二份,將其中一份與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另一份本部門留存,并在移送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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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條
受移送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內立案受理,并填寫專利案件移送回執,送達移送方。 受移送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內,報請上一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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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條
受移送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移送案件處理結案后,應當制作移送案件結案告知書,寫明移送方、移送時間、本部門承辦人員、辦理情況和處理結果,附具結案法律文書,一份送交移送方,一份報送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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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條
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全省專利案件移送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專利案件移送和辦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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